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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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橋涵美化設計後續擴充A、B、C、D項各增購18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S309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臺北市府郵局第49之1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依契約規定各階段完成時間辦理,詳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臺北市政府106年8月22日府工採字第10630004500號函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及應檢附證件:(1)專業技師事務所:A.技師執業執照(技師科別:土木或結構)。B.技師公會會員證。(2)技師顧問機構: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B.技師執業執照(技師科別:土木或結構)。C.公會會員證。(3)共同應檢附證件:A.廠商納稅證明。B.廠商信用證明。C.投標廠商聲明書。D.廠商及執業技師切結書。(4)服務建議書。
2.特定資格:無。(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06/12/29~107/01/16廠商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電子招標文件200元。不另售書面招標文件。廠商於截標前5日內因系統暫停服務購買招標文件光碟片者,費用200元。
【本處收受投標文件時間】:投標文件請於截標期限前上午9至12時,下午2至5時辦公核心時間內送達。
大陸地區廠商得否投標
不得。
【其他】:
1.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無。
2.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1)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始得參加評選)。
(2)評選委員會採一(或二)階段評選方式(詳評選須知)。
(3)本公告登載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
3.限制企業參與: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4.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1月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1月1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5.預付款給付:不給付預付款。
6.履約保證金額度:無。
7.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8.服務費用:以公告之預算金額為固定服務費用決標。
9.本採購案分為四項(A、B、C、D四分項)複數決標,並依序作為議約之順序,各項決標順序以A項、B項、C項、D項為原則,各投標廠商僅可得標2分項。倘評選結果有3個分項以上序位第1之優勝廠商為同一廠商者,可優先選擇得標2分項,其餘決標順序仍依上開原則辦理,各項預算金額如下列:
(1)A項(東區):新臺幣(下同)2,020萬元,包括橋涵安全檢測工作1,688萬500元、非破壞檢測工作及交通維持計畫工作271萬9,500元及橋涵改善美化預約設計工作上限金額60萬元,後續擴充180萬元。
(2)B項(北區):新臺幣(下同)2,594萬元,包括橋涵安全檢測工作2,048萬6,000元、非破壞檢測工作及交通維持計畫工作365萬4,000元及橋涵改善美化預約設計工作上限金額180萬元),後續擴充180萬元。
(3)C項(西區):新臺幣(下同)2,792萬元,包括橋涵安全檢測工作2,125萬8,500元、非破壞檢測工作及交通維持計畫工作486萬1,500元及橋涵改善美化預約設計工作上限金額180萬元),後續擴充180萬元。
(4)D項(南區):新臺幣(下同)1,747萬元,包括橋涵安全檢測工作1,344萬4,000元、非破壞檢測工作及交通維持計畫工作222萬6,000元及橋涵改善美化預約設計工作上限金額180萬元),後續擴充180萬元。
廠商須參與本標案共4項之投標,惟限定同一廠商如得標二項後,其後之項目不得作為決標對象。餘請詳本案投標須知。
10.投標廠商如欲參閱前期(105~106年度)檢測資料,請至http://bridge.nco.taipei閱覽(帳密皆為guest)。
11.本案得標廠商需指派1名人員自簽約日起至服務期滿(二年)或新年度橋檢契約發包後(時間先到為優先)為止常駐機關辦公室,常駐人員需於每週2日(上午9:00~下午5:30)為配合機關辦理相關業務,若常駐人員無正常理由未於規定時間內進駐,則每日將處以新臺幣貳仟元罰款(常駐人員費用已包含在契約服務費內)。
12.履約期間得標廠商應配合機關各項勘查及會議需要,派車協助公務執行。
13.廠商需投標A、B、C、D共4項且所投之服務建議書,應有4個分項內容,倘有缺漏任何一分項者,則列為不合格標。
14.本案計畫經費尚未經議會審定,爰以預估需用金額先行辦理招標,並於開標作業時先宣布保留決標,俟計畫經費核定後,再由機關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若本計畫經費經議會刪減低於本案預算金額或未經議會審定通過,依投標須知第59點規定辦理。
15.招標文件詳「委託技術服務契約附件清單」。
本案招標文件第1次更正事項說明如後:
一、更正「委託技術服務契約附件清單」編號2:委託規劃設計服務契約(詳資料夾名稱「第1次更正公告檔案」項下之「1主文件」/「02_契約本文」內檔案),該委託規劃設計服務契約第2條第2款第D目第3子目:「5.橋梁耐震能力詳細分析及評估......,惟若結構型式、使吋、……。」其中文字「使吋」應為「尺寸」;另第8條第16款第1目第2子目:「(8).機電技師1人,負責本工程機電設計事宜,......。」其中文字「機電」應為「電機」。
二、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
三、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06年12月29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本處將依更正後之招標文件辦理招標事宜。
本案招標文件第2次更正事項說明如后:
一、更正招標文件電子檔:刪除「標單」資料夾之投標書。
二、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自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
三、本案領標及投標期限延至107年1月19日上午9時00分整,開標時間延至107年1月19日上午10時30分整。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7年1月16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前一日。
四、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07年1月9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本處將依更正後之招標文件辦理招標事宜。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7-108年度橋涵安全檢測工作暨橋涵改善美化設計-A項(東區)
品項名稱_2
107-108年度橋涵安全檢測工作暨橋涵改善美化設計-B項(北區)
品項名稱_3
107-108年度橋涵安全檢測工作暨橋涵改善美化設計-C項(西區)
品項名稱_4
107-108年度橋涵安全檢測工作暨橋涵改善美化設計-D項(南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