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z_40323@mail.taipe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期限屆滿時,機關如有延長契約之需求,廠商應於機關通知後依本契約內容及費用繼續履約,延長期間不逾107年4月30日,後續擴充金額為18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6樓6-509出納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專人購領:書面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現場開單繳款) 電子領標40元。2.郵遞購領:請附郵局匯票新臺幣100元抬頭填寫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6樓605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四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總收文或寄臺北市府郵局信箱第49-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105年09月01日府工採字第10530240000號函修頒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依法納稅並能提供本案標的之(F106010)五金批發業、(F111090)建材批發業、(F113010)機械批發業、(F206010)五金零售業、(F211010)建材零售業、(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F213090)交通標誌器材零售業、(F113090)交通標誌器材批發業等相關行業者,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以總價報價,履約期限:自決標翌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二、需求數量詳詳細價目表。
三、履約保證金:新臺幣24萬8,000元整。
四、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
五、預計決標日:同開標日。
六、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5月23日前,以書面請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釋疑處理結果,將於106年5月24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七、本案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另本案屬預約式契約(開口合約),招標文件之需求數量僅為預估,以實作數量結算。
八、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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