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z_fun@mail.taipe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一號南區五樓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一號南區四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押標金額度: 書面投標新臺幣125萬元整;電子投標新臺幣112萬5,000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8/2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臺北市府郵局第49之1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採105年8月19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3200號函修正(自105年8月19日起實施)
廠商資格摘要
E101011綜合營造業:乙等(含以上)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工程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06/6/29~106/7/7廠商得以下列方式領標:1.洽購:辦公時間(上午九至十二時下午二至五時)至本處出納股購領(北市市府路一號南區六樓6-509室,27287930-3)。2.郵購:除工本費外另附回郵郵資150元(餘額退還)寄本處出納股。3.電子領標: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
書面招標文件500元(含封套及光碟片)。電子招標文件200元。
本處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標期限前上午九至十二時,下午二至五時辦公核心時間內送達或電子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不限定。
【其他】:
1.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無。
2.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7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7月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預定款給付:決標金額之10%,惟決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不支付預付款。
5.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保固保證金額度:結算總價之3%。
6.本標的本處委託監造。
7.招標文件詳「工程採購契約附件清單」勾選項目。
8.工程期限: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240日曆天內竣工。
9.本工程包含有價廢料變賣項,係將本工程所產生之有價廢料變賣予廠商,該款項得標廠商得以現金方式繳納或由工程估驗款內扣抵,各項單價不得因決標金額所做比例調整而變動,預估數量計算所得總售價不列入標單暨發包契約總價,變賣項目及預估數量條列如後:
(1)「瀝青混凝土刨除料變賣」,單價:150.00元/M3,預估數量:3,734.00M3,複價:560,100.00元。
(2)「鋼料回收變賣」,單價:6.6元/kg,預估數量:4,008.00kg,複價:26,453.00元。
預估變賣總價為:586,553.00元,惟發包後則由得標廠商依實做數量乘單價以結算總售價。
10.決標價低於開標底價百分之八十者,不支付預付款,及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於開工後撥付;另預付款還款保證依預付款已扣回金額遞減。
11.本案係第二次以後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得不受三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12.廠商前已領標之招標文件仍然有效。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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