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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機關得保留未來增購權利,視需要延長契約期限至機關覓得新廠商為止且最長不超過3個月,並以上限金額為新台幣5萬元整辦理後續擴充,而承作數量依各項目實做數量計算,其價款依照本(原)契約所訂單價核計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六樓6-509出納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專人購領:書面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現場開單繳款)。 2.郵遞購領招標文件:請附貼足50元郵資之大信封1個並註明購領標案名稱及案號,並附郵局匯票新臺幣100元抬頭填寫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六樓新工處出納股。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六樓605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四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總收文或寄台北郵政信箱49-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5年5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6600號函修頒。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依法納稅並能提供本案標的之曬圖、C701010印刷業或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等相關業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本案契約價金之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契約執行自決標次日起至上限金額用罄或至106年12月31日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另契約執行至106年12月31日止係指最後「曬圖通報單」交付日期。
二、以總價報價。
三、押標金:無須繳納。
四、履約保證金:契約上限金額之10%。
五、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六、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
七、本案各項目單價預算:1.A3原圖掃描每張單價0.8元。2.A1原圖掃描每張單價10.4元。3.A0原圖掃描每張單價16元。4.A3影印每張單價0.88元。5.A4影印每張單價0.44元。6.A1曬圖每張單價3.2元。7.A0曬圖每張單價8.32元。
八、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異者,應於105年11月2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異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1月2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九、本案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之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做數量結算。
十、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得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十一、餘詳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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