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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cz_wen54690@mail.taipei.gov.tw/cz_11380@mail.taipe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六樓6-509出納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專人購領:書面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現場開單繳款)。 2.郵遞購領招標文件:請附貼足50元郵資之大信封1個並註明購領標案名稱及案號,並附郵局匯票新臺幣100元抬頭填寫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六樓新工處出納股。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六樓605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四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總收文或寄台北郵政信箱49-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5年09月01日府工採字第10530240000號函修頒。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經營營業項目具有:電器零售業(F21301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F213030)、照相器材零售業(F216010)及照相器材批發業(F116010)等相關行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廠商應於105年12月15日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指定場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約定。。
二、需求數量詳詳細價目表。
三、押標金:新臺幣1萬元整。
三、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
四、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五、預計決標日:同開標日。
六、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異者,應於105年11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異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1月1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七、保固:全部完成履約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廠商保固1年。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如因設計或製造上之不當,致同一零件發生3次故障時,廠商應重新無償替換新品,換新工作應於30天內完成,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
八、餘詳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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