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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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執行至契約總價或自決標次日起供料至105年12月31日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契約到期前若機關有擴充契約之需求,廠商應依本契約內容及費用延長契約期限,延長期限以1年(106年12月31日)為限,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700萬元,並須辦理必要之契約變更程序,其價款依照本契約詳細表所訂價額核計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6樓6-509室出納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專人購領:書面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現場開單繳款) 電子領標40元。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6樓605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南區4樓新工處總收發或寄台北郵政信箱49-1號
履約期限
執行至契約總價或自決標次日起供料至105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臺北市政府修訂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之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需求數量詳詳細價目表(原詳細表有誤,予以抽換)。
二、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
三、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四、郵遞購領招標文件:書面文件費新臺幣100元(請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其他雜項收入」帳戶),另請附貼足50元郵資之大信封1個並註明購領標案名稱及案號,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六樓新工處出納股。
五、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異者,應於105年11月1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異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1月2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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