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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6樓605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4樓總收文或台北郵政信箱49-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5年5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6600號函修頒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僅須任一項符合:
1.依法登記或設立之醫療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
2.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證明文件。
3.符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一般健檢類別認可之醫療機構。
4.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5點所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醫院及教學醫院,並未包含診所,惟為落實本要點以確保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品質,一般健康檢查亦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不受本要點之限制,並溯自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15個日曆天內開始辦理檢查,並於開始辦理檢查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實際辦理時間依機關正式通知為準,檢查時間原則上為週一至週五之上午辦理,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延長其履約期限。
二、以總價報價。
三、需求數量詳詳細價目表。
四、押標金:無須繳納。
五、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
六、保固保證金:無須繳納。
七、預計決標日:同開標日。
八、廠商需設有固定之處所辦理健康檢查之業務,檢驗場所須具有每日上午承接契約約定健康檢查項目之檢查人數20人之能力;若廠商辦理健康檢查業務之處所在臺北市以外之地區者,必須準備專車接送本處受檢人員。
九、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異者,應於105年8月2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異處理結果,將於105年8月2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餘詳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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