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z_11503@mail.taipe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履約期限為契約執行至上限金額或至106年12月31日止(係指最後通報單交付日),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另各通報單完工日期詳各次施工通報單訂定之工期。若甲方如有擴充契約之需求,各標擴充金額分別約為300萬元。(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開標地點
本處開標室(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一號四樓南區)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16萬5仟元整,電子投標新臺幣194萬8仟5佰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2/2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臺北市郵政第49之1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5年08月19日府授工採字第10530003200號函修正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2.特定資格:無。
3.應檢附證件:
(1)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3)廠商納稅證明(4)廠商信用證明(5)查詢押標金保證金資料同意書(6)廠商切結書(7)投標廠商聲聲明書(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05/12/12-105/12/28廠商得以下列方式領標:
1.電子領標: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本處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投標文件請於截標期限前上午九至十二時,下午二至五時辦公核心時間內送達或電子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其他
1.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無。
2.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2月1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2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預付款給付:無。
5.履約保證金額度:(第一標)為契約金額之10%,(第二標)為契約金額之10%;保固保證金額度:(第一標)為結算總價之3%,(第二標)為結算總價之3%。
6.本標的本處委託監造。
7.招標文件詳「工程招標附件清單」勾選項目。
8.本案保固條款請詳閱契約第17條及工程採購補充契約規定。
9.其餘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
10.本案(第一標)預算為1,930萬元整, (第二標)預算為2,400萬元整 。
11.工程期限:契約執行至上限金額或至106年12月31日止(係指最後通報單交付日),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另各通報單完工日期詳各次施工通報單訂定之工期。若甲方如有擴充契約之需求,各標擴充金額均為300萬元。
12.本工程契約執行上限金額,不因決標總價而變更。
13.本採購分為2項,各項之工程名稱及預算如下列:
(1)106年度臺北市人行陸橋暨人行地下道拆除預約式契約工程(第一標),預算金額1,930萬元,後續擴充金額為300萬元。
(2)106年度臺北市人行陸橋暨人行地下道拆除預約式契約工程(第二標),預算金額2,400萬元,後續擴充金額為300萬元。
14.本工程各標包含有價廢料變賣項「鋼料回收」、「不鏽鋼回收」、「鋁合金回收」、「瀝青混凝土刨除料變賣」及預估數量如後:
(1)106年度臺北市人行陸橋暨人行地下道拆除預約式契約工程(第一標):
「瀝青混凝土刨除料變賣」,單價:150.00元/M3,預估數量:10M3,複價:1,500元。
「鋼料回收」,單價:3.23元/KG,預估數量:200KG,複價:646元。
「不鏽鋼回收」,單價:20.43元/KG,預估數量:200KG,複價:4,086元。
「鋁合金回收」,單價:21.57元/KG,預估數量:200KG,複價:4,314元。
(2)106年度臺北市人行陸橋暨人行地下道拆除預約式契約工程(第二標):
「瀝青混凝土刨除料變賣」,單價:150.00元/M3,預估數量:10M3,複價:1,500元。
「鋼料回收」,單價:3.23元/KG,預估數量:200KG,複價:646元。
「不鏽鋼回收」,單價:20.43元/KG,預估數量:200KG,複價:4,086元。
「鋁合金回收」,單價:21.57元/KG,預估數量:200KG,複價:4,314元。
係將本工程所產生之有價廢料變賣予廠商,惟發包後則由得標廠商依實做數量乘單價以結算總售價,該款項得標廠商得以現金方式繳納或由工程估驗款內扣抵,各項單價不得因決標金額所做比例調整而變動,惟工程進行期間,各項有價廢料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各類(瀝青及其製品類、金屬製品類)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二點五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預估數量計算所得總售價不列入標單暨發包契約總價。
15.本案工程預算目前正陳報議會審議中,俟議會預算審定完成再依投標須知第59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