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西北區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S303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西北區秘書處總務組
履約期限
自決標後次日起,國產車應於60個日曆天、進口車應於180個日曆天完成履⾏採購標的之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應為CD0103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F114010 汽車批發業、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F214010汽車零售業、 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本案採⼀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適⽤最有利標,總價決標。先⾏審查資格,符合招標文件者,始得參與後續評選。
⼆、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7⽉24⽇(含)前以書⾯向本處提出,本處將於115年7⽉27⽇前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答復。
三、如對契約內容有疑問,請逕洽秘書處總務組吳映萱⼩姐,電話:(02)27208889轉6045。
四、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效需經雙⽅簽署⽅為有效者,以決標⽇為⽣效⽇。惟廠商仍應依投標須知第82點及第83點,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正本查驗及契約簽訂⼿續。未依限完成者,依投標須知第86點辦理。
五、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以造成限制性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故廠商請勿探詢相關資料。
六、本案需繳納押標金新臺幣25萬元整,詳投標須知第十九點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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