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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2年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212萬1,8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西北區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西北區總務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C701010印刷業或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或I401020廣告傳單分送業。
二、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納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仍請詳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總價決標,向得標廠商收取契約金額10%之履約保證金。
二、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8年10月28日(含)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本處將於108年11月3日前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答覆。
三、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惟廠商仍應依投標須知第82點及第83點,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正本查驗及契約簽訂手續。未依限完成者,依投標須知第85點辦理。
四、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性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故廠商請勿探詢相關資料。
五、本案保留後續擴充2年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212萬1,800元。
六、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先行保留決標,並依投標須知第59點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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