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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後續擴充3個月之權利,契約價金依原約定事項結算給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北區11樓第三準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北區11樓秘書處總務組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訂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證明
文件影本。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並符合投標文件規定。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仍請詳閱投標須知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次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6年12月18日(含)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本處將於106年12月20日前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
二、如對契約內容有疑問,請與本處媒體事務組張先生聯繫。聯絡方式:02-2720-8889轉4578。
三、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惟廠商仍應依投標須知第82點及第83點,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正本查驗及契約簽訂手續。未依限完成者,依投標須知第85點辦理。
四、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性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故廠商請勿探詢相關資料。
五、本案向得標廠商收取履約保證金20萬8,000元。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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