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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保留後續擴充3個月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41,065元,後續擴充期間之契約內容、條件及價金均依本契約執行,經機關依維養品質、人員服務態度、緊急應變能力等審核通過,始能辦理後續擴充展延履約期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地下1樓開標場(駐警隊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考量機關權益及維養品質,且為不可中斷業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2樓北區(公管中心行政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G202010停車場經營業或EZ05010儀器或儀表安裝工程業或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或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或E701010電信工程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總價決標。
2開標方式: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3.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將依上開辦法第3條改採限制性招標。
4.公告之開標時間係先行審查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審查符合者,擇日辦理評審事宜,評審最優者,優先取得議價資格。
5.本案之設備品名及數量清單,以實地現有設備為主,廠商投標前如須實地勘查各設備位置及運作情形,請事先洽公管中心安防組江小姐(聯絡電話2725-8668),受理時間自公告日至截標日前1日止(機關上班日為每日9時-17時)。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電話:02-27258634、傳真:27234307、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12樓)提出,另本機關將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7.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網址為: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採購招標文件電子檔。如系統無法正常執行時,請洽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網路中心。
8.依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本案如有後續擴充致契約金額調整時,將不另加收履約保證金,原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俟後續擴充期間完成後再依契約本文第十一條規定發還。惟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請依投標須知第73點第7項規定延長之。
9.收受投標文件時間: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10.請廠商注意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標封(投標封套)外,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11.專人送達標單者,先行與承辦人(電話:2720-8889*8634涂小姐)聯繫遞送標單時間。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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