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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保留後續擴充3個月之權利,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後續擴充期間之契約內容、條件及價金均依本契約執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2樓北區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新臺幣100元,郵購者另附回郵信封及新臺幣150元郵票。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市府路1號地下1樓開標場(駐警隊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2樓北區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投標廠商需檢附冷凍空調事業登記證書,其營業範圍、登記等級:需具有「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丙等資格及當年度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為截止投標日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4.廠商信用證明文件: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以內,另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5.押標金繳納憑據。
6.人工領標收據(電子領標無須檢附憑證)。
7.投標廠商須檢附具有關完成中控系統設備維護保養之證明文件(如:契約書影本及結算驗收證明書或驗收紀錄等,足茲證明之完整相關文件),維護保養內容為同時需包含電力、空調、給
排水及消防等系統。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月單價決標。
2.開標方式:1次投標,分段開標。
3.企業參與: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4.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期。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民國106年3月3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電話:02-27258635、傳真:27234307、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12樓)提出,另本機關將於民國106年3月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6.投標前請詳閱契約、契約補充說明及相關文件。
7.投標前請務必派員至本招標案工作現場,勘察了解系統設備、廠牌及保養維護環境。
8.上班時間:AM:9:00~PM:5:00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3004、涂先生。
9.設備維護交接:依交接當日設備運轉現況交接,交接後不良或損壞之設備均由得標廠商負全責依契約修復。
10.設備之相關軟、硬體維修(護)或測試工具及各類相關說明書或操作、維護手冊、維護備品採購均由廠商自理。
11.依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本案如有後續擴充致契約金額調整時,將不另加收履約保證金,原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俟後續擴充期間完成後再依契約本文第十一條規定發還。惟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請依投標須知第73點第7項規定延長之。
12.領標方式:本案前次招標採人工現場領標之廠商者,請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前,持原領標收據至本中心更換本次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網址為: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採購招標文件電子檔。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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