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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得標後依契約規定履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切結書。
2.聲明書。
3.信用證明。
4.大樓清潔維護工作經驗之相關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公司登記營業項目須含清潔服務業務(營業項目代碼:J101010)。
(2)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依下列方式擇一檢附:
a.請廠商自行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商工查詢服務」自行查詢列印最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b.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應檢附: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
二、本案為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三、開標時廠商須派員到場以備必要說明,如未派人到場者放棄說明、優先減價及比減價之權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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