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3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3)8226111分機1113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air@hlcc.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10年度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保養開口契約採購案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1/12 09: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1/12 09:30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3號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營業項目代碼為其營業項目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者並經合法登記之廠商,或合法登記之廠商其營業項目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者。
(二)廠商應繳驗下列證件影印本: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6個月內)。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二)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辨法」第三條規定,擬即改為限制性招標。
(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四)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本採購案之全部招標文件,並應自行赴履約地點詳實勘查,俾以明瞭本採購案一切有關事項。各項作業及範圍以現場為準。廠商得標後不得藉漏列或其他事由而要求變更契約或補償。
(五)本採購案截止收件日、開標日,若因故停止辦公,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開標時間代之。
(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出席,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未到場廠商於比價、減價、議價時仍未出席,該廠商視為放棄比價、減價、議價之權利。
(八)本案有關履約標的之相關問題(採購標的規格、交貨方式或履約期限等)請洽總務組張珊珊,聯絡方式:03-8226111分機1111;投標須知相關疑問請洽總務組高小姐,聯絡方式:03-8226111分機1113。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議會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1-06T08:37:49+08:00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營業項目代碼為其營業項目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者並經合法登記之廠商,或合法登記之廠商其營業項目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者。 (二)廠商應繳驗下列證件影印本: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6個月內)。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二)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辨法」第三條規定,擬即改為限制性招標。 (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四)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本採購案之全部招標文件,並應自行赴履約地點詳實勘查,俾以明瞭本採購案一切有關事項。各項作業及範圍以現場為準。廠商得標後不得藉漏列或其他事由而要求變更契約或補償。 (五)本採購案截止收件日、開標日,若因故停止辦公,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開標時間代之。 (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出席,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未到場廠商於比價、減價、議價時仍未出席,該廠商視為放棄比價、減價、議價之權利。 (八)本案有關履約標的之相關問題(採購標的規格、交貨方式或履約期限等)請洽總務組張珊珊,聯絡方式:03-8226111分機1111;投標須知相關疑問請洽總務組高小姐,聯絡方式:03-8226111分機1113。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議會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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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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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保養開口契約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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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類912-針對整個社區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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