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GA21-3 已決標公告

議事大樓一樓南區廁所工程採購案

花蓮縣議會 決標日:106/10/27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捷勝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150,000
原始預算
$ 2,411,306
底價金額
$ 2,15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花蓮縣議會
機關代碼 3.76.85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賴芷菁
聯絡電話 (03)8226111#1111
機關代碼 3.76.85
單位名稱 總務組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3號
聯絡人 賴芷菁
聯絡電話 (03)8226111#1111
傳真號碼 (03)8239163
電子郵件信箱 ccl@hlc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0/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1/02 09:00
開標時間 106/11/02 10: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3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2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3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日曆天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資格及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設立本縣或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檢具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檢具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室內裝修業(檢具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或與本案招標標的相關之公司行號。 (二) 廠商應繳驗下列證件影印本: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當年度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 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6條規定,優先採購取得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規定。 本案採購項目屬106年機關綠色採購環境保護產品採購範疇指定項目23、24項次省水產品類(二段式省水馬桶、水龍頭等)、61項次省電產品類(LED燈炮)、72項次節能標章(浴室用通風電扇)、107項次省電產品類(烘手機)……等,請廠商優先選購環保標章品、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產品。 (二)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本採購案之全部招標文件,並應自行赴履約地點詳實勘查,俾以明瞭本採購案一切有關事項。各項作業及範圍以現場為準。廠商得標後不得藉漏列或其他事由而要求變更契約或補償。 (三) 本採購案截止收件日、開標日,若因故停止辦公,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開標時間代之。 (四)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出席,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 未到場廠商於比價、減價、議價時仍未出席,該廠商視為放棄比價、減價、議價之權利。 (六) 投標廠商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機關得允許投標廠商於機關規定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投標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或經說明仍無法認定投標廠商已付費領標者,不視為不合格標。若本案決標予該廠商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1.廠商於訂約期限前繳交「電子領標繳費憑據」,其「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之序號未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系統使用費」5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之序號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系統使用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惟經查證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者,則依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2.廠商未於訂約期限前繳交者,處該廠商領標「系統使用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議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1/02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花蓮縣議會
機關代碼 3.76.85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賴芷菁
聯絡電話
(03)8226111#1111
機關代碼
3.76.85
單位名稱
總務組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3號
聯絡人
賴芷菁
聯絡電話
(03)8226111#1111
傳真號碼
(03)8239163
電子郵件信箱
ccl@hlc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0/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1/02 09:00
開標時間
106/11/02 10: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3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2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3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日曆天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資格及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設立本縣或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檢具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檢具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室內裝修業(檢具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或與本案招標標的相關之公司行號。 (二) 廠商應繳驗下列證件影印本: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當年度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 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6條規定,優先採購取得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規定。 本案採購項目屬106年機關綠色採購環境保護產品採購範疇指定項目23、24項次省水產品類(二段式省水馬桶、水龍頭等)、61項次省電產品類(LED燈炮)、72項次節能標章(浴室用通風電扇)、107項次省電產品類(烘手機)……等,請廠商優先選購環保標章品、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產品。 (二)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本採購案之全部招標文件,並應自行赴履約地點詳實勘查,俾以明瞭本採購案一切有關事項。各項作業及範圍以現場為準。廠商得標後不得藉漏列或其他事由而要求變更契約或補償。 (三) 本採購案截止收件日、開標日,若因故停止辦公,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開標時間代之。 (四)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出席,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 未到場廠商於比價、減價、議價時仍未出席,該廠商視為放棄比價、減價、議價之權利。 (六) 投標廠商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機關得允許投標廠商於機關規定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投標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或經說明仍無法認定投標廠商已付費領標者,不視為不合格標。若本案決標予該廠商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1.廠商於訂約期限前繳交「電子領標繳費憑據」,其「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之序號未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系統使用費」5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之序號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系統使用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惟經查證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者,則依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2.廠商未於訂約期限前繳交者,處該廠商領標「系統使用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議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1/0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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