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c16081@ylc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40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22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收取工本費新臺幣200元整,並開立收據
開標地點
640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222號(雲林縣議會1樓第二審查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40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222號(雲林縣議會總務組收發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雲林縣議會總務組(張佳皓),聯絡電話:05-5322310分機1508。
二、投標廠商應繳納押標金新台幣3萬5,000元整,又本會不以「現金」方式繳納押標金,請依本投標須知規定開具票據 (支票抬頭:雲林縣議會),並將繳納文件之正本(支票)與廠商投標資格證明文件一併投標。未附或不足額者視為不合格標。
三、開標當日資格審完後,將接續召開評審會議。廠商應於標封內檢附企劃書1
式7份,作為評審之用並派員說明答詢;如需以電腦簡報請於開標當日自備相
關電腦設備(本會備有投影布幕)。
四、(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網址網址:http://www.geps.gov.tw),
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
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及本法第50條相
關規定,視為不合格標。
(2)招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次公告
未能取得3家或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
理。
(3)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
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
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4)開標日機關所在地因颱風天候或其他因素等停止辦公或截止投標日順延
無法開標時,順延至次辦公日同一時間開標,如另有變更日期將另行公告。
五、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案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六、全份招標文件包含:
1.外標封 。
2.投標文件(含廠商投標資格證件審查表、投標廠商切結書、授權書等)。
3.投標廠商聲明書 。
4.投標須知暨評審作業規定。
6.契約書。
7.需求說明書;另招標文件陳列於本會總務組,免費公開閱覽。
七、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會總務組,郵購信封上請註
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八、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
更正資料為準。
九、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之開標時間派員至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
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
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廠商到
場者,除負責人親自到場外,如係以委任書授權到場者,應提出身分證件或提
出可證明身分之方法,供機關核對,必要時機關可影印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
考。
十、爭議處理:機關與廠商應履約而發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
公共利益者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本案依採購法規定受
理調解及申訴之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信
義區松仁路3號9樓;02-8789750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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