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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8萬8,000元整,增購項目與數量為「議長、副議長旅費」(1人)與「團員旅費」(1至3人),依本會實際需求計算,增購期間為本案履約期間內,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含單價)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64號 總務組
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文件費新台幣100元整,現場繳納後領取。
開標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64號 本會二樓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64號 總務組收發處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需登錄具旅行業營業項目。
(二)其他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1) 甲種或綜合旅行社執照影本。
(2) 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附加說明
1.承辦⼈員:公共關係室張峻源先⽣/分機1165。
2.領標及投標期限:115年3⽉24⽇上午9時。
3.開標時間:115年3⽉24⽇上午10時於本會2樓第⼀會議室。
4.評選會議時間:115年3⽉25⽇下午2時於本會2樓第⼀會議室。
5.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6.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到場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對於該未到場之廠商,仍應先踐行通知程序(通知該廠商限期到場),該廠商未到場,得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
7.廠商應提出本案當次招標公告之領標憑證,未能提出者為不合格。領標證明未附於投標文件內者,為不合格。電子領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重複者,為不合格。
8.文件內容如與招標公告抵觸以招標公告為準,未盡事宜依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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