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710134@mail.chc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項目為契約項目、增購期間為109年12月30日前、以本案契約金額加計增購金額不逾本案採購預算金額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64號總務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文件費新台幣100元整,現場繳納後領取。
開標地點
本會(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64號)二樓第四審查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64號總務組
履約期限
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政府登記有案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1.承辦人員:總務組劉政達先生/分機1113。
2.領標及投標期限:109年01月09日上午9時00分。
3.開標時間:109年01月09日上午10時00分,於本會第4審查室。
4.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5.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6.未得標廠商得採通信方式領回押標金,請檢附新台幣43元以上回郵信封或等值包裹費用(不足額本會不予寄發),本會以雙掛號或包裹方式寄回。
7.廠商應提出本案當次招標公告之領標憑證,未能提出者為不合格。領標證明未附於投標文件內者,本會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屆期未能提出者,為不合格。電子領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重複者,為不合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