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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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執行本錄影案,如均能依合約履行無誤,順利完成工作者,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64號(總務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費用新台幣0元整,現場領標文件費新台幣100元整,現場繳納後領取。
開標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64號(本會二樓第四審查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64號總務組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與標的物相符):
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未逾有效期限):具廣告、企劃傳播、公關公司、整合行銷或相關業務之營業項目者,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未逾有效期限)。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承辦人員公關室陳旺好先生,分機1163。
2、領標及投標期限:108年11月19日09時00分
3、開標時間:108年11月19日10時00分於本會第4審查室
4、評選委員會時間:108年11月19日15時00分於本會第4審查室
5、決標後經本會通知7日曆天內簽訂合約。
6、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如採評選標案,本會備有電腦及投影機備用,為免產生不相容狀況,請廠商自備設備俾利簡報使用,如未備該二項設備影響評選分數由廠商自負責任。
9、廠商應提出本案當次招標公告之領標憑證,未能提出者為不合格。領標證明未附於投標文件內者,本府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屆期未能提出者,為不合格。電子領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重複者,為不合格。
10、文件內容如與招標公告抵觸以招標公告為準,未盡事宜依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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