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
| 機關代碼 | 3.76.73.72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32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76.73.72 |
| 單位名稱 | 運務處 |
| 機關地址 | 337桃園市 大園區 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 |
| 聯絡人 | 林荔荔 |
| 聯絡電話 | (03) 2838888 #88115 |
| 傳真號碼 | (03) 3811128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
| 原公告案號 | 2B13T110001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中正區,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市-泰山區,新北市-林口區,桃園市-中壢區,桃園市-龜山區,桃園市-大園區,桃園市-蘆竹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本案屬後續擴充,以協議書方式補述本次後續擴充部份,其餘從原契約「車站燈片及卡典西德採購(開口契約)(修正後)-2B13T110001」(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辦理。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21218476 |
| 廠商名稱 | 爵士影像事業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公司登記 |
| 其他:廠商地址 | 105 臺北市 松山區 八德路二段358號4樓 |
| 其他:廠商電話 | (02) 27219011 |
| 其他:決標金額 | 1,326,675元 |
|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 115/05/19 - 116/05/18 (預估) |
| 其他: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是 |
| 其他:僱用員工總人數 | 120 |
| 其他:已僱用原住民人數 | 1 |
| 其他:已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 1 |
| 其他:決標品項數 | 1 |
| 其他:品項名稱 | 車站燈片及卡典西德採購(開口契約)(修正後)-第1次後續擴充 |
|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是 |
| 其他:得標廠商 | 爵士影像事業有限公司 |
| 其他:決標單價 | 1,326,675元 |
| 其他: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1,326,675元 |
| 其他: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1,326,675元 |
| 其他: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其他:決標日期 | 114/08/07 |
| 其他:決標公告日期 | 114/08/12 |
| 其他:契約編號 | 2B13T110001-01 |
|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其他:總決標金額 | 1,326,675元 |
| 其他: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 是 |
| 其他:估算方式 | 本決標金額係以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由使用情形概估數量,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計價結算。 |
| 其他: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6.73.72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 其他:附加說明 | 一、履約期限為115年5月19日至116年5月 18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二者以先屆為準。 二、本案為開口契約,採單價決標,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機關開立「開口契約通報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開口契約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開口契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開口契約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