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7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hsiaochun.chen@tymetro.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公司開標室(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1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樓總務處(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1樓)。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4 年3月1日至116年2月28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電子領標憑據
3.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4.詳細價目表
5.廠商設立證明:以下(1)(2)均須符合
(1)醫療機構代碼。
(2)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6.廠商資格證明:以下(1)(2)均須符合
(1)體檢醫院:以下(a)(b)均須符合
(a)通過勞動部一般及特殊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之有效期間證明文件(有效期間須於大於截止投標日)
(b) 通過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合格之有效期間證明文件(有效期須於大於截止投標日)
(2) 醫師臨場健康服務:以下(a)(b)(c)均須符合
(a)通過衛生福利部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證明文件
(b)具臨場健康服務經驗,須提出臨場健康服務證明文件如:醫事人員報備支援申請書或其他臨場服務證明文件等
(c) 有效期間內醫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須大於截止投標日)
7. 廠商納稅證明
8. 廠商信用證明
9. 服務建議書10份(含正本1份、副本9份、另含電子檔1份,存於光碟中,隨招標文件附上)
10. 廠商應提出承做行車人員夜盲及斜視之能力證明(1)(2)擇一符合:(1)可提供精密儀器(如視野機、夜視儀)檢查行車人員夜盲及斜視 之證明,如:儀器照片、操作手冊或保養紀錄
(2)具有眼科專科醫師證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提出承做行車人員夜盲及斜視之能力證明
1或2擇一符合
1.可提供精密儀器(如視野機、夜視儀)檢查行車人員夜盲及斜視 之證明,如:儀器照片、操作手冊或保養紀錄。
2.具有眼科專科醫師證書。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參「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應注意事項之說明內容。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履約期限:114年3月1日至116年 2 月 28 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本案為開口契約,採單價決標,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機關開立「開口契約通報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開口契約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開口契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開口契約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