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7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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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及基本資格:
須符合下列營業項目代碼、項目或下述條件其中一項:
(1)CD0102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
(2)F11408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批發業
(3)F21408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零售業
(4)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5)國內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服務之公司、法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相關實績證明(機電整合專業服務或機動車輛之各種機械、零件製造設計)。
(6)國內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服務之自然人需檢附相關實績證明(機電整合專業服務或機動車輛之各種機械、零件製造設計)。
(7)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仍需檢附相關實績證明(機電整合專業服務或機動車輛之各種機械、零件製造設計)。
二 廠商納稅證明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
「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評選委員姓名及職業:林榮政(公)、郭宗生(退休)、陳立文(公)、劉得樟(桃捷)、陳玉明(桃捷)、李婕妤(桃捷)、簡任甫(桃捷)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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