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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公司開標室337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0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投標廠商須提出法律事務所登錄資料及本標案主、協辦律師之律師證書影本(如係外國律師應提出法務部之許可文件)與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於中華民國境內登錄之律師事務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律師事務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須提出事務所登錄資料及本標案主、協辦律師之律師證書影本(如係外國律師應提出法務部之許可文件)與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本案主辦律師應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驗。
(三)投標廠商應提出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無營業稅者)。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廠商應提出最近1期之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代之,如以外文書寫,應附經我國駐外單位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四)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影本)。
(五)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六)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不得參加評選;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七)受工程會停止承攬任何委託服務案尚在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本案之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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