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7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sky.lai@tymetro.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契約期滿前3個月,機關得視廠商於履約期間內未違反契約及相關管理規定,並經機關評核廠商履約情況良好,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保留以原契約單價採換文方式與得標廠商辦理增購之權利,免召開議價會議。
(二) 增購期間上限為1年,增購上限金額為新臺幣 8,399,336 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公司開標室(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1樓)。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發生得標廠商無故不履約,進而影響設備維護保養時程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交接疑慮與履約期限到期後廠商負責期間內之設備檢修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樓總務處(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1樓)。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2月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應附具之文件:
■資格封(應放置下列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電子領標憑據。
三、押標金繳交憑據(正本):新臺幣400,000元整。
四、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下列擇一符合)
a.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b. E599010 配管工程業。
c. 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五、廠商納稅證明。
六、廠商信用證明。
七、服務建議書(含附件) 1式【11】份(正本1份,副本【10】份),須標示正副本,正本及副本內容有異時,以正本為準(另含電子檔1份,存於光碟檔案中,隨投標文件附上)。
■價格封(應放置下列證明文件):
一、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二、詳細價目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參「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應注意事項之說明內容。
附加說明
本案履約期限:
1.機關通知日起 12 月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本案為開口契約,採單價決標,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機關開立「開口契約通報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開口契約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開口契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開口契約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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