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7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robert.you@tymetro.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期間:1次1年
擴充金額:新臺幣7,862,800元。
擴充數量:採固定清分費率1.80%給付。
擴充條件:
1.機關保留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
2.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3.評鑑考核機制:廠商於履約期間內未違反契約及相關管理規定,並自履約期間內依履約評核辦法進行評分1次,其得分平均達80分以上,機關評估廠商履約情況良好,得保留優先擴充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公司開標室(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1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及保障公司及廠商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樓總務處(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1樓)。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請詳參「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應注意事項,廠商如未依規定檢附、檢附不完整或開標審標時發現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將判定為不合格標:*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電子領標憑據
■3.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4.詳細價目表
■5.廠商資格文件(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下列擇一符合) H101021 商業銀行業
■6.廠商納稅證明
■7.廠商信用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 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參「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應注意事項之說明內容。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履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日之履約日至119年12月31日止 。
二、本案採總價決標,機關固定費率支出項-收單與清分服務費用採實作數量結算,本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並視為契約到期。機關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月固定費率支出項-收單與清分服務費用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三、本案依授權金金額總價決標,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第1項第1款,以在底價以上之最高價者為得標廠商。
四、本案預算金額分別為:
(1).機關固定費率支出項:31,451,199元,收單與清分服務費率為1.80%,契約上限金額為NT$31,451,199元。
(2).機關收入項:
2.1授權金:不公告。
2.2行銷贊助費:為授權金之10%。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