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7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yanwei.chen@tymetro.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契約期滿前3個月,機關得視廠商於履約期間內未違反契約及相關管理規定,並經機關評核廠商履約情況良好,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保留以原契約單價採換文方式與得標廠商辦理增購之權利,免召開議價會議。
(二) 增購期間上限為1年,增購上限金額為新臺幣8,292,676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1樓本公司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發生得標廠商無故不履約,進而影響設備維護保養時程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後續廠商交接疑慮與履約期限到期後廠商負責期間內之設備檢修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1樓本公司總務處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2個月內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資格封(應放置下列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電子領標憑據。
三、押標金繳交憑據(正本):新臺幣410,000元整。
四、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五、廠商納稅證明。
六、廠商信用證明。
七、服務建議書(含附件) 1式【11】份(正本1份,副本【10】份),須標示正副本,正本及副本內容有異時,以正本為準(另含電子檔1份,存於光碟檔案中,隨招標文件附上)。
價格封(應放置下列證明文件):
一、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二、詳細價目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須知第64點四、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下列擇一符合)
a.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b. E599010 配管工程業。
c. 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二、本案採電子領標,依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第1項第2款,「依本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故本案等標期為5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證。
四、本次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勞務採購契約」。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