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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契約期滿前3個月,機關得視廠商於履約期間內未違反契約及相關管理規定,並經機關評核廠商履約情況良好,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保留以原契約單價採換文方式與得標廠商辦理增購之權利
(二)增購期間上限皆1年,增購上限金額為A區:新臺幣4,769,373元、B區:新臺幣4,685,133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公司開標室(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1樓)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樓法務室(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2樓)。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下列擇一符合):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a.E601010 電器承裝業。
b.E599010 配管工程業。
c.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已決標品項:機場捷運線水電系統維護工作(開口契約)(A-B區)-B區。
2.本次招標品項:機機場捷運線水電系統維護工作(開口契約)(A-B區)-A區。
3.本案為開口契約,採單價決標,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機關開立開口契約通報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開口契約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開口契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開口契約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4.鑒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為配合防疫,即日起進入本公司請全面佩戴口罩,並接受出入口警衛量測體溫。
5.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機場捷運線水電系統維護工作(開口契約)(A-B區)-A區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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