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7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lili.lin@tymetro.com.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滿前,機關得視履約情況及業務需要,於採購金額內,依原契約價格及條件,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期限1年,金額上限為新台幣68,390,000元,且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並得依當年度營運狀況,調整頻率及數量;若廠商有意願續約,須於原期限之180日曆天前函復,機關將依日清潔及週期性清潔到勤率、合格率、計價文件提送率及其它指定事項完成率等各項平均達80%以上,辦理後續擴充事宜,廠商未依前述辦理,機關得有擴充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下營業項目代碼第1點為必需符合,另第2~4點需擇一符合):
1、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2、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
3、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
4、J101090廢棄物清理業
5、本公司僅允許投標廠商將抽水肥、清洗水箱、廢棄物清理、病媒防治及高架外牆清洗進行分包,其餘需求投標廠商自行履約,若廠商欲將上述部份業務分包,需一併提出分包廠商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許可證(如下種類需擇一檢附,且應包含D-18:生活垃圾):
1、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2、清理許可證。
3、處理許可證。
4、若廠商欲將上述部份業務分包,需一併提出分包廠商之其所承接分包業務之資格許可。
(三)廠商納稅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如有其餘應附資料詳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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