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7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eric.cheng@tymetro.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公司開標室(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1樓)。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樓總務處(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1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本案為開口契約,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6年10月30日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詳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電子領標憑據
3.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4.詳細價目表
5.廠商資格文件(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b.廠商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詳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曾承作「軌道載客車輛車載號誌系統之電路板」或「軌道號誌系統之電路板」或「APR讀取器」相關修復證明,應檢附證明文件(下列擇一):
(1) 近5年內案件經國營事業或機關核發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驗收紀錄。
(2) 近5年內案件經業主核發證明成功修復報告或成功修復維修報告書。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參「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應注意事項之說明內容。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履約期限:
1.本案為開口契約,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6年10月30日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應注意如下:
(1) 採單價決標,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查驗測試合格數量作為當次計價數量(即該次「功能測試表」測試合格數量作結算)。
(2) 機關依需求開立「開口契約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注意項如下:
A.廠商應於接獲「開口契約通報單」次日起7日內至機關指定場所取走標的物。
B.約定履約期限:廠商接獲「開口契約通報單」次日起180天內應完成標的物修護返回機關,最遲不得逾116年10月30日。
(3)「開口契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開口契約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2.機關測試時程不列入履約期限。
二、廠商資格摘要:
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電子領標憑據
■3.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4.詳細價目表
■5.廠商資格文件(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b.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下列擇一符合)
(a)CD0102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
(b)F11408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批發業
(c)F21408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零售業
(d)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e)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
■6.廠商納稅證明
■7.廠商信用證明
■8.廠商曾承作「軌道載客車輛車載號誌系統之電路板」或「軌道號誌系統之電路板」或「APR讀取器」相關修復證明,應檢附證明文件(下列擇一):
(1) 近5年內案件經國營事業或機關核發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驗收紀錄。
(2) 近5年內案件經業主核發證明成功修復報告或成功修復維修報告書。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