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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於106年度後編列17,000萬元內後續擴充辦理鈉氣燈及其他燈具(約17,000盞)之換裝及維護工作,並依原契約約定條件履約及給付價金。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6樓庶務科
開標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7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6樓庶務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營業代碼:E601010)
(1)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2)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2.照明設備製造業(營業代碼:CC01040)
3.能源技術服務業(營業代碼:IG03010)
4.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營業代碼:E603090)
請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投標廠商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廠商使用無退票紀錄證明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
2.查復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3.查復單經塗改或無查復單位蓋章者無效。
4.查復單顯示有退票記錄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5.投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其所檢附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得以該商號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四)投標廠商承諾得標後應於本市轄區內設立辦公場所之證明文件(得為現有場所之證明書或承諾書)。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採購金額共計3億元,規劃以納入101至103年度預算之1億3,000萬元為預算金額先行採購並辦理結算,分年度編列1億7,000萬元部分將於106年完成預算立法程序後洽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本採購預算金額內以完成水銀燈(約13,000盞)換裝及保固為範圍,後續擴充金額續完成鈉氣燈及其他燈具(約17,000盞)換裝及全市路燈維護工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文化路308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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