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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具有食材製造、供應、經銷、運輸等相關營業項目,能依法令提供本採購標的之合格廠商)。
(二)廠商納稅證明:
納稅證明屬個人所得稅者,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證件裝訂成冊乙式8份,逕行「掛號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校總務處」,106年12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截止收件。
2.本案採分段式開標:
第一階段:資格審查投標廠商文件資格需符合本案所訂,機關人員對投標廠商所附文件有疑問時得要求投標廠商澄清說明。本校擁有最終解釋權,若符合各項條件者,始能參加第二階段評選。
第二階段:企劃書書面評選。決標採序位法,並依序位之高低,取3家正取廠商為得標廠商(若投標廠商數不足或成績未達則取2家),輪月供應並以訂約一年至108年1月30日為原則,另1家備取候用,但總評選平均分數若低於70分則為不及格,該廠商不得作為入選或決標之對象。
3.投標廠商若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所列之情形,將取消廠商得標資格,並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於政府採購公報。
4.押標金:新台幣拾萬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54321分機721~723、傳真:05-2253150)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文化路308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