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電子郵件信箱
gpes.gpes@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認廠商能履行契約責任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營業項目代碼或名稱:一般廣告服務業,請檢附公司或商業
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屬個人所得稅者,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
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
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
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
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提出核定通知書影本或依
法免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
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
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使
用無退票紀錄證明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
2.查復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3.查復單經塗改或無查復單位蓋章者無效。
4.查復單顯示有退票記錄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
錄。
5.投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其所檢附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
紀錄證明,得以該商號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
明代之。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曾承攬相類似之公
機關採購案結算驗收證明或契約書封面(影本)等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54321分機721~723、傳真:05-22531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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