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ast702@ems.chiay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本採購預估人數800人,本案於履約期限內得依實際報名參加人數擴充採購,人數預估約100人,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採單價計算法,每人新臺幣3,200元整,所需金額計新臺幣320,000元整),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184號4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工本費新臺幣2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184號4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內有旅遊業等相關營業項目,請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納稅證明屬個人所得稅者,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五)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影本為之,但應為有效期內資格證明文件之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訂106年2月9日(星期四)上午10時於本所禮堂開標,同日下午14時30分辦理評選作業。
二、本採購採以固定單價,1人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整。
三、旅遊地點:台東地區。
三、餘詳如各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54321分機721~723、傳真:05-2253150)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文化路308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