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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視工程追加預算之核定情形,保留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543,600元整之權利,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辦理不另行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600嘉義市西區德明路1號(6樓電腦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0嘉義市西區德明路1號(1樓收發處)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建築師事務所: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規劃設計部分:
(一)乙方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20 日提交服規劃報告書送達甲方審核。
(二)乙方應於規劃報告書經甲方審核通過之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細部設計工作,提出細部設計書送達甲方審核,並配合細部設計簡報。
1.乙方完成以上書圖文件經甲方審核退回修正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日起 5 日內修正完畢送達甲方復審,並配合甲方需要辦理簡報。相同缺失項目修正次數上限為 1 次,屆次之審查仍未符合契約約定時,以甲方通知再修正日起依第十三條計算逾期違約金。
2.設計書圖文件應於甲方審核完成之日起 5 日內完成招標文件之撰擬,且將有關招標文件裝訂成冊,送達甲方辦理發包。
二、監造部分:
(一)乙方對監造服務期間以甲方書面通知或工程開工日起,至本契約全部之工程決算完成日止。
(一)如涉及變更設計應於甲方通知到達日起 7 日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送達甲方審查。
(二)工程如需辦理估驗計價時,乙方應於接獲工程承包商之估驗計價申請案次日起 3 日內完成估驗項目核對工作,並送達甲方辦理估驗複核。
(三)工程竣工後,乙方應自收到施工廠商工程竣工圖、結算明細表之日起7 日內完成審查並送達甲方核定據以辦理驗收。
(四)工程驗收完成後乙方應於 5 日內修正竣工圖說、結算明細表送達甲方辦理工程決算。
三、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54321分機721~723、傳真:05-225315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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