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fire155@ems.chiay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契約保留與受檢者健檢滿意度調查表平均滿意度達(含)80%以上之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擴充金額不超過新台幣252萬元整,延長契約期限為1年,至多至116年之權利,得分年辦理後續擴充換約事宜,並均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換約方式辦理。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立學街16號3樓行政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立學街16號3樓行政科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之翌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之期間內,依健康檢查類別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或檢附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營業項目代碼或名稱: 健康檢查檢驗機構 )
1.為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可之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等級醫療院所(檢附與中央健康保險署合約影本,需為有效契約)。
2.為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指定之醫療院所並具有合格醫事檢驗機構或具有醫事檢驗部門之證明(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且有效期限於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仍為有效)。
3.須僱用三(含)位以上合格醫檢師且為醫檢師公會合格登錄會員,並提供執業登錄執照影本。
4.有下列任何一項證明即可: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3)廠商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屬個人所得稅者,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提出核定通知書影本或依法免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及「學術機構」得免提出核定通知書影本或依法免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三)本案擇期辦理評選會議。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地址嘉義市立學街16號-電話05-2716660-傳真05271665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54321分機721~723、傳真:05-2253150)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