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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5號(機關4樓開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投標須知、規格表、補充規定等文件均為契約之附件,與契約書具同等效力。
(2)如為保險經紀人公司,簽署契約時需出具產物保險公司連帶保證證明。
(3)本標案文件中之天數計算皆為日曆天,星期例假日及休息日均列入計算,末一日為星期例假日或休息日時,得延至下一工作天。
(4)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含前次電子領標憑證資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隨之延長1個月。
(5)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或接獲本機關通知保留標決標之日起21日內至本機關辦理簽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事宜;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辦理簽約或繳交履約保證金等事宜時,視為拋棄得標,除不退還押標金外,並依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6)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7)未攜帶廠商印模印鑑或非負責人到場者,請檢附授權書。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9)為便利及簡化退還押標金作業流程,建議廠商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等繳納,惟廠商仍得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繳納。
(10)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1人以下,參加開標者請攜帶具有照片之證件,如有發燒症狀,請勿出席。
(11)得標廠商簽立契約時,應依印花稅法,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請向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之。
(1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13)廠商應提供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合格或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品質認證合格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54321分機721~723、傳真:05-2253150)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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