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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有依原決標條件、價格辦理後續擴充1年(自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之權利,並以預算金額為上限,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提高採購效率減少作業程序
履約期限
自機關簽約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已達契約金額上限,兩者以先屆者視為完成履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及尿液檢驗機構,並領有委驗項目之核可證書。
(二)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開為可檢驗項目包括:海洛因、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大麻代謝物、愷他命代謝物(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苯二氮平類(硝甲西泮、硝西泮、氟硝西泮等代謝物)、卡西酮類(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其代謝物)、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
附加說明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前項之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證照若有變更,以向有關機關申請變更之申請書為憑)。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或無違章欠稅證明文件。
(3)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及尿液檢驗機構,並領有委驗項目之核可證書。
(4)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開為可檢驗項目包括:海洛因、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大麻代謝物、愷他命代謝物(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苯二氮平類(硝甲西泮、硝西泮、氟硝西泮等代謝物)、卡西酮類(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其代謝物)、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iHP)等項目。
(5)請檢附濫用藥物尿液認證檢驗機構證明文件。
(6)廠商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經衛生福利部認證之檢驗及醫療機構,且未經衛生福利部依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39至47條規定暫停全部或一部之檢驗項目、停止執行認證檢驗業務或廢止認證資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54321分機721~723、傳真:05-2253150)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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