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新竹市政府 |
|---|---|
| 機關代碼 | 3.76.58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522 土木工程施工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76.58 |
| 單位名稱 | 養護工程處 |
| 機關地址 | 300新竹市 北區 中正路120號 |
| 聯絡人 | 詹皓然 |
| 聯絡電話 | (03) 5216121 #295 |
| 傳真號碼 | (03) 5240322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15/07/30 10:30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日期 | 114/07/29 |
| 本案自遭遇緊急危難日期至決標日期超過33日,為何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辦理,仍以本款辦理之理由 | 詳如附加說明 |
| 本採購案簽准日期 | 115/07/16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新竹市-香山區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90433443 |
| 廠商名稱 | 新禹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公司登記 |
| 廠商業別 | 技術顧問公司 |
| 廠商地址 | 300 新竹市 東區 東新路146號1樓 |
| 廠商電話 | (03) 5730800 |
| 決標金額 | 4,253,23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履約起迄日期 | 114/07/25 - 115/12/31 (預估)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新竹市香山區柯湳二街路面坍塌災害復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新禹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4,253,230元 |
| 底價金額 | 4,253,230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4,253,230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15/07/30 |
| 決標公告日期 | 115/08/03 |
| 契約編號 | (115) 府行庶字第 A24號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4,253,230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6.58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新竹市政府 |
| 附加說明 | 一、有關本府辦理「新竹市香山區柯湳二街路面坍塌災害復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緊急採購案,檢討「自遭遇緊急危難日至決標日超過33日」及「自簽准日至決標日超過19日」未能及時公開或選擇性招標之適法性乙案,特以此便簽說明。 二、查本案係針對突發性天災所辦理之緊急搶修勞務採購案,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本處已於災後迅速簽准辦理在案。惟後續未能立即決標之主因如下: 1. 私人土地協調問題: 本案勞務履約範圍涉及多筆私人土地借用 ,為確保履約合規性並避免日後衍生私權爭議,需耗時辦理產權釐清及多次現場協調,以取得地主同意。 2. 組織調整與業務移轉: 辦理期間適逢處室組織調整與業務移轉,致相關行政協調作業與跨單位程序需重新銜接,耗費相當作業時間。 3. 招標文件版次修正: 為符合實際履約需求與法令規範,招標文件經多次修正版次,致整體作業時程拉長。 三、綜上,本案決標時程拉長係因「私人土地協調取得」、「組織調整業務銜接」及「招標文件版次多次修正」等客觀必要因素所致,實屬因應災害及履約品質所必需之合理作業時間,並無故意延宕情事,符合政府採購法緊急採購之適用意旨與適法性,爰請貴處協助續辦後續決標及簽約採購程序。 決標金額:建造費用百分比9.0% (新臺幣4,253,23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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