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電子郵件信箱
021372@ems.hc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購取(2)郵購者請購買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匯票(金額為招標文件售價),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將回郵信封貼足郵票寄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郵購。(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3)上網領取:網址:https://web.pcc.gov.tw,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付款方式
1.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自上午9:00至下午17:00止)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本府開標中心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參加本委辦工作之技術服務廠商,必須非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者,且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建築師事務所或(二)相關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三)相關技師事務所或(四)其他依法令德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營業項目:I50310景觀、室內設計業)
。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建築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會員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建築師開業證書
二、相關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會員證: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登記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相關技師之執業執照
三、相關技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會員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
四、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應業項目: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二、履約期限:
(一)可行性評估及規劃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起115年12月15日前完成可行性評估及規劃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各分段進度:
自機關簽約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5份「服務實施計畫書」,由機關書面審查。
可行性評估階段(視機關審查需求,廠商應配合辦理簡報):
(1) 第一階段:前項服務實施計畫書審核同意後起算50日曆天內提出可行性評估期中報告書10份,由機關採書面或審查會議方式審查。
(2) 第二階段:前項期中報告書審核同意後起算40個日曆天內提出可行性評估期末報告書10份,由機關採書面或審查會議方式審查。
(3) 期末報告書經審查同意核定後30日曆天內提送可行性評估成果報告書10份。
規劃階段(視機關審查需求,廠商應配合辦理簡報):
(1) 第一階段:自可行性評估期末報告書經審查同意核定後50日曆天內提出規劃期中報告書10份,由機關採書面或審查會議方式審查。
(2) 第二階段:前項期中報告書審核同意後起算40日曆天內提出期末報告書10份,由機關採書面或審查會議方式審查。
(3) 期末報告書經審查同意核定後20日曆天內提送定案成果報告書10份。
(三)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三、其他
〈1〉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評選事宜另行通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2〉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採電子領標者,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以下簡稱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得標廠商請自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或至新竹市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如有印花稅繳款相關問題,請洽新竹市稅務局服務專線03-5225161轉31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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