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3079@ems.hcc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請於上班時間至(300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現場付款購買。2.郵購者:以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郵政匯票,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內附郵資,郵寄至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並於信封註明欲購之標單名稱。3、上網領取:請至https://web.pcc.gov.tw/領取。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費300元,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新竹市政府各種工程押標金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8/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新竹市政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https://web.pcc.gov.tw/)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雙方簽約後由機關通知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依契約規定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5)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6)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廠商特定資格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本古蹟修復工程採購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合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1.本案聘用各類人員: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
2.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a.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古蹟修復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c.在職證明書。
d.工地主任簡歷表暨受聘同意切結書(如附表一)。
e.工地主任簡歷表暨受聘同意切結書(如附表一)。
( 2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 3 )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並領有營造業法所規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3.上述所載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之封面影本及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可證明該員確實參與該工程之文件。
4.「工程相關經驗」係指曾從事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相當之工地負責人職務與工作內容者,但不包含著作、調查、考證、繪圖、挖掘、修復技術研究或材料研發...等項。前述所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驗係以該工程實際履約期限計算,並扣除停工天數與逾期違約天數;另若有二修復工程經驗之日期重疊者,天數不重複計算。
5.以上所述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係指業經驗收完成之公有或私有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
二、傳統匠師,其類別依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審認指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其餘資格規定詳如公告上網之投標須知
三、其他:
*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未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領標、投標或未依前述規定檢附各項文件者視為不合格標。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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