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10461@ems.hc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附加說明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購取(2)郵購者請購買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匯票(金額為招標文件售價),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將回郵信封貼足郵票寄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郵購。(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3)上網領取:網址:https://web.pcc.gov.tw,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費150元,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自上午9:00至下午17:00止)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本府開標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 章程或業務項目與兒童教保、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之非營利事業法人或團體。
(2) 經教育部立案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等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或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
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
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
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
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
度已於98.4.13 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
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
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
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
查復表代之。
■如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 條情形者,免繳驗相
關證明文件。
A 章程或業務項目與兒童教保、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之非營利事業法人或團體:應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及組織章程(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文化教育事業等)等證明。
B 經教育部立案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等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或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需檢附學校同意辦理機關委辦專案之同意書或授權書。
〈1〉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評選事宜另行通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2〉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得標廠商請自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或至新竹市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如有印花稅繳款相關問題,請洽新竹市稅務局服務專線03-5225161轉319』
三、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本案後續擴充與評鑑續約方式
(1) 增購項目:人事費、業務費、設施設備維護費及行政管理費。
(2) 增購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分別於契約年度
屆滿前120日以書面向機關申請第一次與第二次後擴續約,後續並分別接受機關第一次與第二次後擴評鑑,倘廠商未於規定期間內請求續約,機關得不予續約。廠商並須接受評鑑成績結果作為是否續約之依據。
(3)增購金額:115年度至116年度為後續擴充(擴充金額為:115年新臺幣260萬元整、116年新臺幣270萬元整),未來實際委託之經費依當年度預算數議價。
(4) 評鑑續約方式:
A.優等及甲等:總評成績結果於90分以上者(優等)或者總評成績結果於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甲等),則辦理續約。
B.乙等:總評成績結果未滿80分者不辦理續約,並視實際需要重新辦理招標。
四、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4年1月1日(決標日在114年1月1日後者,以決標日為起始日)起至114 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其他:倘於114年1月1日後方決標,不足一個月部分,依實際履
約天數核算付款;但廠商倘仍依約履行完畢全年度應達成之採購標
的供應者,則依契約總價金予以核算付款。
▓前述期間全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 12 時至下午 1 時;半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原則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為正常上下班時間,但工作人員得彈性調整上班時間(上午7時至上午8時及下午5時至下午6時30分)。家園之提早、延後收托時間、午休時間及正常收托時間等各時段托育人力仍應符合相關規定,且托育人員之工時亦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