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1043@ems.hc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採購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於契約期限內,因應實際需求及機關預算分配情形辦理擴充,擴充項目為本案外牆更新整修監造技術服務,擴充金額為新臺幣30萬5,728元,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本案擴充經雙方合意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以議價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請於上班時間至(300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現場付款購買。2.郵購者:以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郵政匯票,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內附郵資,郵寄至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並於信封註明欲購之標單名稱。3.上網領取:請至https://web.pcc.gov.tw/領取。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費100元,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新竹市政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https://web.pcc.gov.tw/)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合法登記或立案(或許可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並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壹)、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建築師事務所:
除(1)、(2)文件外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建築師開業證書。
(5)建築師證書。
(二)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除(1)、(2)文件外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
(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除(1)、(2)文件外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貳)、本案預計金額:新臺幣114萬1,284元整。
(參)、履約各分段進度:
(1)服務實施計畫書: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個日曆天內交付服務實施計畫書1式6份(含電子檔)。
(2)基本設計報告書:廠商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經機關同意核備(以機關發文日期為準)之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本契約第二條附件1所示「基本設計」工作內容,提送「基本設計報告書」1式6份(含電子檔)。
(3)細部設計報告書:「基本設計報告書」經機關核定,廠商應自基本設計核定(以機關發文日期為準)之次日起20個日曆天內完成本契約第二條附件1所示「細部設計」工作內容,提送「細部設計報告書」1式6份(含電子檔)。
(4)機關得視需要召開審查會議,廠商應配合出席簡報設計內容。惟經機關審認設計相關文件有修改必要時,廠商應按機關之意見於機關要求之期限內
(5)完成招標文件:
(5-1)廠商應於核定細部設計次日起 7 個日曆天內完成工程招標文件之擬定,且將相關招標文件裝訂成冊(含電子檔),一式6份送交機關,並配合必要簡報說明。
(5-2)「招標文件」至少應包含:
A 補強工程(含外牆更新整修)經費預算與工期分析。
B 補強工程(含外牆更新整修)圖說。
C 工程規範與施工說明書。
D 提供公開招標及訂約所需圖說與資料。
(6)監造計畫:廠商應於工程契約訂約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提送監造計畫1式6份(含電子檔)。(其內容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辦理)。
(肆)、本案評選(審)委員名單,依本府辦理最有利標(適用、準用、參考)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採購案件公開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作業要點,於招標公告中公開,名單如下:
委員姓名:黃錦源 職業:公
委員姓名:林柏志 職業:公
委員姓名:李嘉倫 職業:公
委員姓名:陳又嘉 職業:公
委員姓名:葉璐嘉 職業:公
更正公告(12/04):
增補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成果報告文件
*其他: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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