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10042@ems.hc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至112年12月31日前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換文方式辦理向得標廠商增購設計及監造服務之權利(增購服務費用以新臺幣1,000,000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請於上班時間至(300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現場付款購買。2.郵購者:以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郵政匯票,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內附郵資,郵寄至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並於信封註明欲購之標單名稱。3、上網領取:請至http://web.pcc.gov.tw/領取。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費100元,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http://web.pcc.gov.tw/)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以下僅須任一項符合。
(一)聘有土木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法人組織。
(二)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三)建築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聘有土木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法人組織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會員證: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登記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土木或結構技師之執業執照。
(二)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會員證: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4)土木或結構技師之執業執照。
(三)建築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會員證: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4)登記證:建築師開業證書。
*履約期限:
(一)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基本設計報告,並將基本設計報告送交機關,機關得以書面審查或召開設計審查說明會方式完成基本設計報告之審定。
(2)基本設計經機關審定後,於機關書面通知日起40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送交機關召開設計審查會議,廠商應全程出席簡報,至機關審定同意為止。
(3)細部設計經機關審定後,於機關書面通知日起10日曆天內完成招標文件一式5份,送交機關辦理發包作業。
(二)監造部分:
(1)廠商應於工程發包開工日前,將工程監造計畫提送機關審定。
(2)廠商所提圖說、資料,經機關審查如須修正時,應自機關通知指定日起7日曆天內修正完妥送交機關。
(3)變更設計完成期限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另行議定。
(4)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餘詳如契約第七條)
*其他: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未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領標、投標或未依前述規定檢附各項文件者視為不合格標。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467,074元整。[採統一折扣率(100%),設計監造服務費用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第2類所載百分比百分之百計算(預估建造費用為17,461,494元,500萬元以下以9.3%計算,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以8.7%計算,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以7.6%計算),5,000,000*9.3%*100%+ +5,000,000*8.7%*100%+(17,461,494-10,000,000)*7.6%*100%=1,467,074元,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預算折扣率為10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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