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247 已決標公告

112年度新竹市政府公務車輛常用維修保養開口契約

新竹市政府 決標日:112/01/0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共 5 家廠商得標 (請見下方列表)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450,000
原始預算
$ 2,587,083
底價金額
$ 2,457,000
決標折數
99.72 %
投標廠商列表 (共 5 家)
廠商名稱 狀態 投標金額 價差
老順發精機社 $ 490,000 WINNER
翔威汽車企業社 $ 490,000 WINNER
大揚行 $ 490,000 WINNER
明昌輪胎企業行 $ 490,000 WINNER
信發汽車修理廠 $ 490,000 WINNER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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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新竹市政府
機關代碼 3.76.58
標的分類 勞務類 61 - 機動車輛及機器腳踏車銷售、維修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葉美華
聯絡電話 (03)5249924
機關代碼 3.76.58
單位名稱 行政處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
聯絡人 葉美華
聯絡電話 (03)5249924
傳真號碼 (03)5237321
電子郵件信箱 021063@ems.hc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587,083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擬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增購權利,得於履約期限內辦理增購,依原契約價金及條件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1)預計增購2次,1次為一年。(2)每年增購金額上限為$2,587,083元,總計增購金額為$5,174,166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12/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元
總計 41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竹市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購取(2)郵購者請購買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匯票(金額為招標文件售價),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將回郵信封貼足郵票寄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郵購。(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3)上網領取:網址:https://web.pcc.gov.tw,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費150元,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自上午9:00至下午17:00止)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1/04 17:00
開標時間 112/01/05 10:30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本府開標中心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如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營業項目須為汽車修理業之合法廠商。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本案須提供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影本。如該技工或技術士為廠商所雇用,另須檢附該技工或技術士為廠商所雇用之證明;資格審查通過後,廠商應將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正本提供機關查核)。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本案須提供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影本。如該技工或技術士為廠商所雇用,另須檢附該技工或技術士為廠商所雇用之證明;資格審查通過後,廠商應將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正本提供機關查核)。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 二.其他: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三、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2 年12 月31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合計付款金額已達付款上限新台幣2,587,083元整,契約即終止(以先屆者為準)。 更正事項如下: 一、截止投標日期時間及開標日期時間皆不變。 二、變更文件:「投標須知」、「契約」、「比照最低標廠商之價格承攬併列為得標廠商切結書」、「新竹市政府公務車輛維修零件價目清單(預算)」、「投標廠商資格暨投標文件審查表」,其餘招標文件不變,電子領標廠商請至原領標網址領取前開文件。另原採親自或郵寄領標者請憑原領標收據至原領標處更換相關文件。」 三、本次變更文件說明如下: 1.標價文件標題,與投標須知第65(15)、第66點及投標廠商資格暨投標文件審查表部分無法完全對應,故更正投標須知、投標廠商資格暨投標文件審查表內容。 2.契約第十三條延遲履約(十二)、(十三)、(十四)修改勾選項目及罰則內容。 3.「比照最低標廠商之價格承攬併列為得標廠商切結書」修正案名。 4.「新竹市政府公務車輛維修零件價目清單」表頭名稱增加(預算)二字,投標須知第65點(26)一併調整名稱。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受理單位:品項編號 8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廠商8
受理單位:預估數量 1
受理單位:單位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323,385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新竹市政府
機關代碼 3.76.58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葉美華
聯絡電話
(03)5249924
機關代碼
3.76.58
單位名稱
行政處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
聯絡人
葉美華
聯絡電話
(03)5249924
傳真號碼
(03)5237321
電子郵件信箱
021063@ems.hc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587,083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擬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增購權利,得於履約期限內辦理增購,依原契約價金及條件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1)預計增購2次,1次為一年。(2)每年增購金額上限為$2,587,083元,總計增購金額為$5,174,166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12/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元
總計
41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竹市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購取(2)郵購者請購買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匯票(金額為招標文件售價),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將回郵信封貼足郵票寄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郵購。(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3)上網領取:網址:https://web.pcc.gov.tw,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費150元,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自上午9:00至下午17:00止)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1/04 17:00
開標時間
112/01/05 10:30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本府開標中心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如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營業項目須為汽車修理業之合法廠商。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本案須提供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影本。如該技工或技術士為廠商所雇用,另須檢附該技工或技術士為廠商所雇用之證明;資格審查通過後,廠商應將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正本提供機關查核)。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本案須提供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影本。如該技工或技術士為廠商所雇用,另須檢附該技工或技術士為廠商所雇用之證明;資格審查通過後,廠商應將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正本提供機關查核)。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 二.其他: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三、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2 年12 月31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合計付款金額已達付款上限新台幣2,587,083元整,契約即終止(以先屆者為準)。 更正事項如下: 一、截止投標日期時間及開標日期時間皆不變。 二、變更文件:「投標須知」、「契約」、「比照最低標廠商之價格承攬併列為得標廠商切結書」、「新竹市政府公務車輛維修零件價目清單(預算)」、「投標廠商資格暨投標文件審查表」,其餘招標文件不變,電子領標廠商請至原領標網址領取前開文件。另原採親自或郵寄領標者請憑原領標收據至原領標處更換相關文件。」 三、本次變更文件說明如下: 1.標價文件標題,與投標須知第65(15)、第66點及投標廠商資格暨投標文件審查表部分無法完全對應,故更正投標須知、投標廠商資格暨投標文件審查表內容。 2.契約第十三條延遲履約(十二)、(十三)、(十四)修改勾選項目及罰則內容。 3.「比照最低標廠商之價格承攬併列為得標廠商切結書」修正案名。 4.「新竹市政府公務車輛維修零件價目清單」表頭名稱增加(預算)二字,投標須知第65點(26)一併調整名稱。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受理單位:品項編號
8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廠商8
受理單位:預估數量
1
受理單位:單位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323,385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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