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1745@ems.hc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為利後續設計效率及彈性規劃,本案保留至110年6月30日前,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向得標廠商增購新竹市重點區域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權利,以換文方式辦理,擴充設計監造服務之金額以50萬元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請於上班時間至(300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現場付款購買。2.郵購者:以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郵政匯票,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內附郵資,郵寄至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並於信封註明欲購之標單名稱。3.上網領取:請至http://web.pcc.gov.tw/領取。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費100元,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新竹市政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http://web.pcc.gov.tw/)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
(2)相關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3)相關技師事務所。
(4)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營業項目: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附加說明
*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建築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建築師開業證書。
二、相關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相關技師之執業執照。
三、相關技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
四、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營業項目: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係指廠商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
(一)雙方簽訂契約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或執行設計監造服務費用之累計金額已達上限金額時止。
(二)已發生權責工程、工期跨年度,廠商應繼續依契約執行完畢。
(三)基本設計部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20日曆天內提出指定區域之基本設計圖說(含設計理念及說明、初步設計圖、示意圖、結合現地照片之模擬示意圖等)。
(四)開口契約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1)工程發包預算書圖設計:含設計圖說、預算書、單價分析表、工程施工說明書、施工規範等研擬,應自機關通知日起算20日曆天內提交供機關審查。預算書圖經審查2次未獲通過時,視同逾期。預算書圖審查通過後應提供工程空白標單及圖說等招標資料(含電子檔)協助機關辦理發包作業。
(2)廠商所提圖說、資料,經機關審查如須修正時,應自機關通知指定日起7日曆天內修正完妥送交機關。
(3)廠商應於工程發包開工日前,將工程監造計畫提送機關審定。
(4)派工單設計:工程發包後,視重點區域或配合機關活動之植栽綠美化需要,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期限(未說明則為通知日次日起15日)內完成各批次派工單之開立(含圖說、規格、數量及配置)。
(5)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註:派工單請於上述規定時間內設計或派工單開立完成。若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應辦事項,則視為延遲履約。
(五)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六)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餘詳如契約第七條)
*其他: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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