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1884@ems.hc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為利後續設計效率,視年度追加預算及後續爭取中央補助款情形,本案保留至108年12月31日前,以原契約標價向得標廠商增購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權利,以換文方式辦理,擴充規劃設計監造服務之金額以131萬2,670元為上限(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價) ,是否執行擴充由機關決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請於上班時間至(300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現場付款購買。2.郵購者:以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郵政匯票,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內附郵資,郵寄至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並於信封註明欲購之標單名稱。3、上網領取:請至http://web.pcc.gov.tw/領取。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費100元,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http://web.pcc.gov.tw/)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1)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規定者。(2)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之建築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1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建築師證書及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履約期限:
一、 履約期限係指廠商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一) 規劃設計部分:
1. 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次日起 100 日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 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1) 基本設計:與機關簽約日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出基本設計圖說及概算,由機關通知採審查會議方式審查。並提送都市設計審議。
(2) 細部設計:前項基本設計經機關審查通過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出細部設計圖說及預算書送審,由機關通知採審查會議方式審查。並提送建照及五大管線審查。
(3) 於前項細部設計審查核定次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機關工程發包所需各類設計書圖、預算書及相關招標文件,以利機關辦理工程發包。
(二) 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餘詳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
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131萬2,670元整(建造費用百分比7.7%)。
本採購預計金額:新臺幣131萬2,670元整(建造費用百分比7.7%)。
*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其他:投標廠商請附企劃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未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領標、投標或未依前述規定檢附各項文件者視為不合格標。
*本案因更正投標廠商評選須知與需求說明書部分內容,非屬重大改變,經業務單位簽准後移請行政處辦理更正公告,等標期不變。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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