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10195@ems.hc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購取(2)郵購者請購買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匯票(金額為招標文件售價),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將回郵信封貼足郵票寄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郵購。(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3)上網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費150元,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自上午9:00至下午17:00止)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本府開標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法設立以推展慈善服務且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立案之社會服務團體及合格登記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並聘有社工師、社工員或心理師等專業人員。
(二)前款所述單位,所提供之社會福利服務項目須符合其組織章程及機關擬辦理委託之業務者。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廠商自決標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為履約期限((若於107年12月31日前即已完成決標,履約期限自108年1月1日起)。
二、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服務後續擴充109年度,擴充項目包括:
(一)自行辦理項目:損害、賠償 、醫療及健康檢查費。
(二)委託辦理項目:包括專業人員服務費、專業人員勞健保勞退及保險金、結束寄養安置後追蹤輔導訪視費及交通費、兒童及少年心理復原、外聘督導費、講師交通費、兒童少年宣導活動及個案研討業務檢討會等。
(三)預估金額經費概算新台幣310萬元。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服務後續擴充110年度,擴充項目包括:
(一)自行辦理項目:損害及賠償及醫療及健康檢查費。
(二)委託辦理項目:包括專業人員服務費、專業人員勞健保勞退及保險金、結束寄養安置後追蹤輔導訪視費及交通費、兒童及少年心理復原、外聘督導費、講師交通費、兒童少年宣導活動及個案研討業務檢討會等。
(三)預估金額經費概算新台幣315萬元。
評鑑續約方式:
(一)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前3個月內辦理業務評鑑,受託單位應予配合。
(二)評鑑標準:
優等:總評結果在90分以上者。
甲等:總評結果在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乙等:總評結果在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丙等:總評結果未達70分者。
(三)總評結果為優等者,且為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不需再評鑑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2
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四)總評結果為甲等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議約續約1年,並於1年後再依規辦理評鑑。
(五)總評結果為乙等或丙等者,不再續約,並視實際需要重新辦理招標。
(六)有關後續擴充辦理情形,將依照實際預算編列狀況及實務需要,由機關保留執行權利。
三、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 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如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條情形者,免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四、其他
〈1〉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評選事宜另行通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2〉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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