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10215@ems.hcc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請於上班時間至(300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現場付款購買。2.郵購者:以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郵政匯票,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內附郵資,郵寄至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並於信封註明欲購之標單名稱。3.上網領取:請至http://web.pcc.gov.tw/領取。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費200元,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http://web.pcc.gov.tw/)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中華民國政府立案登記合格營業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營業範圍具有土木、環工或機電等相關工程技術事項,並依規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工程技術顧問業;或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或環工或機電相關技師事務所,其事務所負責人並為各該所屬土木、環工或機電相關技師公會之有效會員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會員證:(1.技師事務所應檢附當年度公會會員證。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登記證: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其餘廠商免附)
(5)其他:相關技師執業執照。
*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係指廠商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
(一) 工程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起 30天內完成工程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各分段進度:
A.「工程工作執行」
自簽約日起10日內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一式6份報機關審查,該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辦公處所等供機關審查,機關如有修正意見,廠商應於收到文日起7日內修正完妥,並送機關複核。
並於簽約日起30日內提送預算書圖及成果報告書送機關審查。
B.協辦招標及決標有關事項。
廠商協助機關備妥相關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並於招標期間協助招標文件之說明、澄清、補充或修正。
C.監造及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
廠商同意於接獲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資料等相關計畫書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查,且將結果送交機關。
廠商應於決標前提報監造計畫及監造工程人員資料;於機關有意見時,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說明、修正或更換,並再報予機關備查。
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資料,廠商應協助機關審查或提供建議。
辦理估驗時,協助機關審查工程廠商提送估驗資料。
投標工程施工期間應協助機關每月辦理工程品質監督及抽查,並於辦理抽查次日起5日內送機關審核(或備查)。
D.督導試車及功能測試、協助驗收
協助機關審查施工廠商提送之工作計畫書(含功能試車計畫)、標準作業程序(簡稱SOP)、標準維護程序(簡稱SMP)、緊急應變計畫書及相關報表或資料。
工程完工並完成測試運轉後,協助機關辦理驗收後,移交客雅水資源回收中心代操作廠商。
(二)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餘詳見契約第七條)
*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1,385,577元整。(以建造費用百分比3.9%估算)
*其他: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未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領標、投標或未依前述規定檢附各項文件者視為不合格標。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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