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2793@ems.hc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增購項目包含3項主要工作事項,包括本案後續綜合規劃工作金額1500萬元、都市計畫變更程序金額400萬元、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500萬元(以上工作內容詳工作計畫邀標書),擴充金額2400萬元,經費俟法定程序確認後辦理議價,擴充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上班時間至本府政風處購取(2)郵購者請購買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匯票(金額為招標文件售價),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將回郵信封貼足郵票寄本府政風處郵購。(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3)上網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費150元,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本府政風處,自上午9:00至下午17:00止)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本府開標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廠商資格摘要
(1)營業項目及代碼為「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之公司或行號。
(2)建築師事務所
(3)技師事務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 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營業項目及代碼為「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之公司或行號:
(1)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技師執業執照。
(二)建築師事務所: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執照。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二、其他
〈1〉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評選事宜另行通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2〉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三、履約期限
1.工作執行計畫書階段:
廠商自簽約次日起15日內,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15份交付機關進行內部審查,並視需要召開審查會議,俟機關審定後據以執行。惟執行期間,機關得視需要要求廠商修改工作執行計畫書,廠商不得拒絕。廠商並應於機關發文當日起14日內,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修正版20份及光碟5份交付機關確認,再修正者亦同。
工作執行計畫書之內容至少須包含下列事項:評選委員對服務建議書之意見回覆、工作事項及內容、工作方式及流程、計畫時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工作成果、提送時程等資料。
2.期中階段:
廠商自工作執行計畫書經機關審查通過次日起150日內,提送期中階段報告20份交付機關審查,並由計畫主持人偕同相關人員於審查會中提出簡報並作成紀錄,機關得視審查狀況要求廠商修改報告,廠商不得拒絕。廠商並應於審查會議結束次日起3日內提送會議記錄,並於機關發文當日起14日內,提送期中報告修正版20份及光碟5份交付機關確認,再修正者亦同。
3.期末階段:
廠商自期中報告經機關審查通過次日起150日內,提送期末報告20份交付機關審查,並由計畫主持人偕同相關人員於審查會中提出簡報並作成紀錄,機關得視審查狀況要求廠商修改報告,廠商不得拒絕。廠商並應於審查會議結束次日起3日內提送會議記錄,並於機關發文當日起14日內,提送期末報告修正版20份及光碟5份交付機關確認,再修正者亦同。
4. 專家學者座談會或論壇及地方說明會、3D模型及動畫辦理期程及內容之規範詳如工作計畫邀標書第伍項第二款第十七、十八目、十九目之規定。
5.中央審議階段:
廠商需配合機關要求提送依期中、期末階段修正之本案整體評估報告30份(含書面、PDF及WORD格式之光碟、相關電子資料檔等)交付機關審查。且交由機關報請中央政府審議後,審查結果仍有修正報告之必要時,廠商仍應依限負責修正報告內容,且歷次修正皆須提送機關修正報告20份,供機關續辦報核作業。若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中央政府核定,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通知後,依限提送機關定案報告30份(含書面、PDF及WORD格式之光碟、相關電子資料檔等),交付機關進行內部審查,並視需要召開審查會議,俟機關審定後據以撥付款項。
(一)上述各式會議,廠商須於會議結束次日起3日內,提送會議記錄;各階段報告之提送數量,機關得視需求追加份數(以不超過10份為原則),廠商不得拒絕,且不另予計價。
*本案業務單位簽准修正招標文件及延長等標期:
修正文件如下: 1.工作計畫邀標書第五條二項第十九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新增附件「鐵路行車安全與都市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修正草案(106.8.16修正)」餘詳修正文件。2.原開標時間106年11月14日上午10:30,延長等標期至106年11月23日上午10:30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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